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媒體申請作業須知
- 為使國家運動訓練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及所屬訓練基地採訪申請有明確之規範,俾供申請有所依循,爰訂定本作業須知。
- 凡採訪或拍攝作業,應於預定採訪/拍攝日期5個工作日前檢具相關完整資料向本中心提出,經審查同意後,始得為之。
- 嚴禁裝置對場地設施造成損害或不可拆卸之道具,期間若造成財物損毀,須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。
- 拍攝作業涉有培訓隊專項訓練畫面,經審查同意後,始得為之(以30分鐘為上限)。
- 本中心保有是否同意採訪/拍攝、起迄時間、拍攝地點之權利。若有違反相關作業管理規定時,有權中止、限制或駁回其申請。
- 經本中心核可者,進入時應出示核定文件、識別證件,並全程配戴識別證。
- 特殊需求者應專案申請,經同意後依核定事項辦理。
- 採訪後內容必須謹慎處理,並提供複本供本中心存查,本中心保有修改相關內容之權益。
- 本作業須知陳請執行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;亦同。